如何看待性工作者
性工作者群体(暗娼、妓女,现俗称“小姐”,统称卖淫女),是一个在不同国家都存在的社会群体。性工作者在当今有着不可估量的市场,古往今来,几乎充斥了整个中国历史的进程。在目前的中国,性工作者如今大有遍地开花、水漫金山之势。虽然我国各地区隔三差五的“扫黄”,但是为什么性工作者还会如此之猖獗和泛滥?宾馆、酒店、练歌厅、洗头城……,几乎到处都存在着“小姐”,那么,性工作者究竟是一个什么样的群体,究竟是合理的存在,还是非法的存在,还是什么?
由于对待性工作者的态度在很大程度上没有统一的标准,同时存在诸多矛盾,这就给性工作者如何定义就变得极其复杂。
有的人认为,判断一个人是不是娼妓的标准,在于她对嫖客是否有感情的投入,或者是否能够从嫖客那里得到快感,如果有就不是妓女。这是因为,传统上一般认为,大部分娼妓对嫖客没有什么感情可言,也很少会得到肉体上的快感。可事实上并非如此,很多人在卖淫过程中很有可能获得感情上的满足和快感。
也有的人认为,卖淫是婚外性关系的一种明显形式,以或多或少的滥交为特征,很少情况下是无酬的。它是以性交或其他形式的性活动和性诱惑为目的,一种专门的商业化职业,并以特殊类型的方式,在事先约定的时间发生。
还有的人认为,性工作者是指以自己的身体某部分满足对方的某种需求或者与之发生性关系而直接或者间接获取物质、精神利益的人。(注:这一观点本人认为已经把过去的婊子和现在的二奶、情妇也包括进来了)
还有些人说,旧社会妓女卖淫是“为生活所迫”,现在暗娼卖淫是为了“贪图享乐”。因此,解放初期禁娼时,我们把性工作者称之为“阶级姐妹”,而且是“被侮辱和被迫害”的人,我们还号召她们“翻身求解放”。现在的暗娼就完全不一样了,她们是道德品质败坏的“社会渣滓”。
而有的研究者在理论上提出了如下观点:
第一,性工作活动是一种客观存在的行为,暗娼也是因为发生了这种行为才被定义为暗娼的,无论解放前后,性工作活动的内容和性质都没有发生根本的变化,我们怎么能够根据性工作者的主观动机的变化,就把人的性质改变呢?
第二,性工作者显然是一种“主观故意”的行为,直接目的是为了赚钱。至于她们赚钱来干什么,应该是一个次要问题。如果为了贪图享受就是社会渣滓,为了养家糊口就是阶级姐妹,那么如果性工作者把性工作赚来的钱捐给灾区,她岂不是成为了“女雷锋”了?
第三,如果说性工作者是为了“贪图享乐”,那也就是等于说,她们是自愿的,没有别人强迫她们。那为什么我们还要“从严、从重、从快”地惩罚了那些协助性工作者而组织性工作活动者呢?
第四,为生活所迫,那就是说贫困了,究竟要穷到什么样的地步才算是“为生活所迫”呢?至于什么才叫“贪图享乐”,又该如何定义?噢,我努力发财致富不是“贪图享乐”,而你性工作者就是。我可以为了赚钱而想尽一切办法,但是你性工作者就不可以,你只能安贫乐道,不能有非分之想。只要当你还有一口气儿去当性工作者,那你就不是为生活所迫,否则你就在贪图享乐。
这一观点几乎是把性工作群体合法化了。
我是这样认为的:性工作者在我国是自古以来就存在着的,尤其是目前的我国,性工作活动处处都有,虽然国家三令五申地进行“扫黄”,可谓是“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啊。也许有一天对性工作群体的职业会被人们所理解、接受和认可,或者会被我国合法化,但绝不是现在。那么朋友,你对此是如何看待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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